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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治叛亂條例5參加叛亂組織或集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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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六十八號解釋,凡曾參加叛亂組織者,在未經自首或有其他事實證明其確已脫離組織以前,自應認為係繼續參加。根據這個解釋,只要參加了叛亂組織,犯罪就成立了,不需要有進一步參加不法活動的行為。此外,根據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五條,如果參加犯罪組織的成員另犯除了該條例之外的罪,則根據刑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可將刑罰加重至原判刑的二分之一。這個條例的目的是為了懲罰那些利用犯罪組織從事犯罪活動的人,並保護社會秩序和個人權益。參加叛亂組織或集會者,根據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將被判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據司法院解釋,任何人只要參加了叛亂組織,就被認為是繼續參加組織。因此,對於這種罪行,沒有斟酌的餘地。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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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治叛亂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懲治叛亂條例第 5 條規定:「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懲治叛亂條例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