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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10誣告匪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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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陷害誣告他人為匪諜者,處以其所誣告各罪之刑。 證人鑑定意圖陷害匪諜嫌疑之被告,而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亦同。犯前二項之罪,於所誣告或所虛偽陳述報告之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根本沒有提及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 10 條(誣告匪諜罪)。因此,無法針對此法條進行逐條釋義或提供相關範例。

  • 故意名詞
  • 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意圖名詞
  • 被告名詞
  • 裁判名詞
  • 自白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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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 10 條規定:「故意陷害誣告他人為匪諜者,處以其所誣告各罪之刑。 證人、鑑定人意圖陷害匪諜嫌疑之被告,而為虛偽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