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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 第 10 條(誣告匪諜罪)

故意陷害誣告他人為匪諜者,處以其所誣告各罪之刑。 證人鑑定意圖陷害匪諜嫌疑之被告,而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亦同。犯前二項之罪,於所誣告或所虛偽陳述報告之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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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根本沒有提及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 10 條(誣告匪諜罪)。因此,無法針對此法條進行逐條釋義或提供相關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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