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 第 10 條(誣告匪諜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故意陷害誣告他人為匪諜者,處以其所誣告各罪之刑。 證人、鑑定人意圖陷害匪諜嫌疑之被告,而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亦同。犯前二項之罪,於所誣告或所虛偽陳述報告之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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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陷害誣告他人為匪諜者,處以其所誣告各罪之刑。 證人、鑑定人意圖陷害匪諜嫌疑之被告,而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亦同。犯前二項之罪,於所誣告或所虛偽陳述報告之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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