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 第 9 條(縱容匪諜罪)
快速跳轉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如果一個人明知道有人是匪諜,但不舉報或縱容他,則處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例如,如果某人明知他的朋友是一名匪諜,但他選擇不舉報這個情況,或者他對朋友的匪諜行為睜一隻眼閉一隻眼,那麼他可能會被判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 有期徒刑名詞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1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