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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9縱容匪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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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如果一個人明知道有人是匪諜,但不舉報或縱容他,則處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例如,如果某人明知他的朋友是一名匪諜,但他選擇不舉報這個情況,或者他對朋友的匪諜行為睜一隻眼閉一隻眼,那麼他可能會被判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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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 9 條規定:「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