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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最高治安機關對被逮捕人犯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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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最高治安機關對於被逮捕人得為左列處置: 一 罪嫌不足者,予以釋放。 二 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三 罪證顯著者,依法審判。 前項第二款之感化辦法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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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的規定,最高治安機關對於被逮捕的人犯可以進行以下處置: 一、如果罪嫌不足的話,則予以釋放。 二、如果情節輕微但有必要進行感化的話,則交付進行感化教育。 三、如果罪證顯著的話,則依法進行審判。 第二款的感化辦法另有特別規定。 舉個相關的範例來說明,《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規定的參考資料可以是相關法律文件或判決書。比如,如果有一位被逮捕的嫌疑人,但罪嫌不足的話,最高治安機關根據該法條可以釋放他。

  • 逮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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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 8 條規定:「前條最高治安機關對於被逮捕人得為左列處置: 一 罪嫌不足者,予以釋放。 二 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