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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 第 8 條(最高治安機關對被逮捕人犯之處置)

前條最高治安機關對於被逮捕人得為左列處置: 一 罪嫌不足者,予以釋放。 二 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三 罪證顯著者,依法審判。 前項第二款之感化辦法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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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的規定,最高治安機關對於被逮捕的人犯可以進行以下處置: 一、如果罪嫌不足的話,則予以釋放。 二、如果情節輕微但有必要進行感化的話,則交付進行感化教育。 三、如果罪證顯著的話,則依法進行審判。 第二款的感化辦法另有特別規定。 舉個相關的範例來說明,《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規定的參考資料可以是相關法律文件或判決書。比如,如果有一位被逮捕的嫌疑人,但罪嫌不足的話,最高治安機關根據該法條可以釋放他。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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