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 第 8 條(最高治安機關對被逮捕人犯之處置)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最高治安機關對於被逮捕人得為左列處置: 一 罪嫌不足者,予以釋放。 二 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三 罪證顯著者,依法審判。 前項第二款之感化辦法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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