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 第 7 條(被逮捕人犯或扣押物之解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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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7條的規定,逮捕的人犯或扣押的物品應立即解送給指定的當地最高治安機關,依法辦理。這表示當人犯被逮捕或物品被扣押後,應立即將其移交給當地治安機關,並且按照法律的程序進行處理。以最新資料為例,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和第136條,扣押是一項對物品的強制性措施,應由法官或檢察官親自執行,或由法官、檢察官發出搜索令來指示執行。應解送的當地最高治安機關可能是地方法院或其他相關的執法機關。
- 逮捕名詞
- 扣押名詞
- 解送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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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