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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7被逮捕人犯或扣押物之解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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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之人犯或扣押之物品,應即解送指定之當地最高治安機關,依法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7條的規定,逮捕的人犯或扣押的物品應立即解送給指定的當地最高治安機關,依法辦理。這表示當人犯被逮捕或物品被扣押後,應立即將其移交給當地治安機關,並且按照法律的程序進行處理。以最新資料為例,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和第136條,扣押是一項對物品的強制性措施,應由法官或檢察官親自執行,或由法官、檢察官發出搜索令來指示執行。應解送的當地最高治安機關可能是地方法院或其他相關的執法機關。

  • 逮捕名詞
  • 扣押名詞
  • 解送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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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 7 條規定:「逮捕之人犯或扣押之物品,應即解送指定之當地最高治安機關,依法辦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