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 第 6 條(治安機關之偵查逮捕及強制處分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治安機關對於匪諜或有匪諜嫌疑者,應嚴密注意偵查,必要時得予逮捕並實施左列處分: 一 搜索其身體、住宅或其他有關處所。 二 檢查扣押其郵件、電報、印刷品、宣傳品或其他文書圖書。 三 攜帶或收藏武器、彈藥、爆炸物、無線電機或其他供犯罪所用物品者,不問曾否允許,得扣押之。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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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機關對於匪諜或有匪諜嫌疑者,應嚴密注意偵查,必要時得予逮捕並實施左列處分: 一 搜索其身體、住宅或其他有關處所。 二 檢查扣押其郵件、電報、印刷品、宣傳品或其他文書圖書。 三 攜帶或收藏武器、彈藥、爆炸物、無線電機或其他供犯罪所用物品者,不問曾否允許,得扣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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