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 第 6 條(治安機關之偵查逮捕及強制處分權)
治安機關對於匪諜或有匪諜嫌疑者,應嚴密注意偵查,必要時得予逮捕並實施左列處分: 一 搜索其身體、住宅或其他有關處所。 二 檢查扣押其郵件、電報、印刷品、宣傳品或其他文書圖書。 三 攜帶或收藏武器、彈藥、爆炸物、無線電機或其他供犯罪所用物品者,不問曾否允許,得扣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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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匪諜條例第6條規定了治安機關對於匪諜或有匪諜嫌疑者的偵查逮捕及強制處分權。根據該條規定,治安機關可以做出以下幾項處分措施: 一、搜索其身體、住宅或其他有關處所 治安機關在對匪諜或有匪諜嫌疑者進行偵查時,可以進行搜查其身體、住宅或其他相關處所。這個搜查行為必須符合相關的法定程序與規定,並需要事先取得相應的搜索令或許可。 參考資料:刑事訴訟法第128條第1 項至第3 項規定,搜索,應用搜索票,其上應記載特定事項,並由法官簽名,且法官得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又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搜索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 二、檢查扣押其郵件、電報、印刷品、宣傳品或其他文書圖書 治安機關可以檢查扣押匪諜或有匪諜嫌疑者的郵件、電報、印刷品、宣傳品或其他文書圖書。這項檢查行為也需要根據相關的法定程序與規定進行。 參考資料:治安機關之犯罪調查權限,《刑事訴訟法》第231條第2項,第3項。 三、攜帶或收藏武器、彈藥、爆炸物、無線電機或其他供犯罪所用物品者,不問曾否允許,得扣押之 如果匪諜或有匪諜嫌疑者攜帶或收藏武器、彈藥、爆炸物、無線電機或其他供犯罪所用的物品,不論是否得到允許,治安機關都可以對其進行扣押。 參考資料:治安機關之犯罪調查權限,《治安機關之犯罪調查權限條例》。 以上所舉的法條及其相關參考資料,提供了對於匪諜條例第6條的解釋,可以幫助理解該條法規在偵查逮捕及處分匪諜活動方面的規定。然而,具體的適用情況需要根據案例事實來進行判斷,並且參考相關的法律判例和解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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