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 第 5 條(鄰里長之責任及應處分連保連坐之人員)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人民居住處所有無匪諜潛伏,該管保甲長或里鄰長應隨時嚴密清查。 各機關、部隊、學校工廠或其他團體所有人員,應取具二人以上之連保切結,如有發現匪諜潛伏,連保人與該管直屬主管人員應受處分,其處分辦法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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