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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 第 5 條(鄰里長之責任及應處分連保連坐之人員)

人民居住處所有無匪諜潛伏,該管保甲長或里鄰長應隨時嚴密清查。 各機關、部隊、學校工廠或其他團體所有人員,應取具二人以上之連保切結,如有發現匪諜潛伏,連保人與該管直屬主管人員應受處分,其處分辦法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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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5條,該條款規定了鄰里長(管保甲長或里鄰長)的責任,以及對連保人與該管直屬主管人員應施以的處分辦法。 根據我的資料,我找到了一個相關的範例。在戡亂時期,為了防止匪諜的潛伏,鄰里長有責任對居民居住處進行嚴密的清查。如果發現有匪諜潛伏,連保人以及該管直屬主管人員都會受到處分。 根據上述資料,我可以得出以下的回答: 根據《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5條,該條款明確規定了鄰里長的職責,即要隨時對人民居住處進行嚴密清查,以確保沒有匪諜的潛伏。此外,該條款還要求各機關、部隊、學校、工廠或其他團體的所有人員應取得具有二人以上連保切結,以作為預防匪諜的措施。如果發現有匪諜潛伏,除了連保人之外,該管直屬主管人員也會受到處分,具體的處分辦法則另有規定。 儘管我未能找到具體的處分辦法資料,但根據該條款的表述,可以推斷處分辦法應該是根據不同情況而有所不同的。這可能包括警告、罰款、停職、甚至解僱等。 參考資料: 1.《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 2. https://www.moj.gov.tw/ct.asp?xitem=2031&CtNode=1892&mp=1 3.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80010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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