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4告密檢舉之義務

快速跳轉

發現匪諜或有匪諜嫌疑者,無論何人均應向當地政府或治安機關告密檢舉。 主管機關對於告密檢舉人應保守其秘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4條,發現匪諜或有匪諜嫌疑者的任何人,都必須向當地政府或治安機關告密檢舉。主管機關對於告密檢舉人應該保守其秘密。這意味著告密檢舉人的身份應該被保密,不得隨意揭露給外界。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鼓勵民眾積極參與匪諜檢舉工作,並保護告密檢舉人的安全和利益。 參考資料: -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20001)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 4 條規定:「發現匪諜或有匪諜嫌疑者,無論何人均應向當地政府或治安機關告密檢舉。 主管機關對於告密檢舉人應保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