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 第 4 條(告密檢舉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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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匪諜或有匪諜嫌疑者,無論何人均應向當地政府或治安機關告密檢舉。 主管機關對於告密檢舉人應保守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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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4條,發現匪諜或有匪諜嫌疑者的任何人,都必須向當地政府或治安機關告密檢舉。主管機關對於告密檢舉人應該保守其秘密。這意味著告密檢舉人的身份應該被保密,不得隨意揭露給外界。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鼓勵民眾積極參與匪諜檢舉工作,並保護告密檢舉人的安全和利益。 參考資料: -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20001)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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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