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 第 4 條(告密檢舉之義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發現匪諜或有匪諜嫌疑者,無論何人均應向當地政府或治安機關告密檢舉。 主管機關對於告密檢舉人應保守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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