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 第 3 條(定義(二)-治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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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稱治安機關者,指依法令負責檢肅匪諜,或維持治安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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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3條中對「治安機關」進行了定義。根據該條例,治安機關指根據法律負責檢肅匪諜或維持治安的機關。根據這個定義,任何依法令負責執行對匪諜的檢肅工作或維持社會治安的機關都被視為治安機關。 參考資料:「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3條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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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