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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2定義(一)-匪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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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稱匪諜者,指懲治叛亂條例所稱之叛徒,或與叛徒通謀勾結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2條之定義(一)中,「匪諜」指的是依據懲治叛亂條例所定義的「叛徒」,或者指與叛徒通謀勾結的人。根據這個定義,匪諜罪包括了與叛徒一同行動、協助叛徒或者對叛徒提供支持的人。以下為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一個被判定為叛徒的人與另外一個人勾結,共同進行了間諜活動,這兩個人都可以被歸類為匪諜,因為他們與叛徒通謀勾結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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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 2 條規定:「本條例稱匪諜者,指懲治叛亂條例所稱之叛徒,或與叛徒通謀勾結之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