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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 第 2 條(定義(一)-匪諜)

本條例稱匪諜者,指懲治叛亂條例所稱之叛徒,或與叛徒通謀勾結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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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2條之定義(一)中,「匪諜」指的是依據懲治叛亂條例所定義的「叛徒」,或者指與叛徒通謀勾結的人。根據這個定義,匪諜罪包括了與叛徒一同行動、協助叛徒或者對叛徒提供支持的人。以下為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一個被判定為叛徒的人與另外一個人勾結,共同進行了間諜活動,這兩個人都可以被歸類為匪諜,因為他們與叛徒通謀勾結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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