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 第 11 條(匪諜牽連案件之審判機關)
快速跳轉
匪諜牽連案件,不分犯罪事實輕重,概由匪諜案件審判機關審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匪諜牽連案件審判機關的相關法條,不論匪諜案件的犯罪事實輕重,都應由專門負責審理匪諜案件的機關來審理該案件。也就是說,這些案件不會由一般的法院審理,而是由專門的匪諜案件審判機關負責。 參考資料: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11 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