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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 第 11 條(匪諜牽連案件之審判機關)

匪諜牽連案件,不分犯罪事實輕重,概由匪諜案件審判機關審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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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匪諜牽連案件審判機關的相關法條,不論匪諜案件的犯罪事實輕重,都應由專門負責審理匪諜案件的機關來審理該案件。也就是說,這些案件不會由一般的法院審理,而是由專門的匪諜案件審判機關負責。 參考資料: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11 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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