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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12一般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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匪諜之財產,得依懲治叛亂條例沒收之。 依前項沒收之財產,由第七條之最高治安機關執行之,並應即造具財產目錄,呈報行政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12條,當有關於匪諜所持有的財產時,可以根據懲治叛亂條例的規定進行沒收。根據主文,沒收的財產將由最高治安機關執行,並應立即製作財產目錄,呈報行政院。這意味著匪諜所涉及的財產將被沒收並交由執法機構管理。具體的操作細節應遵循懲治叛亂條例的相關規定。

  • 懲治叛亂條例法規
  • 沒收名詞
  • 第七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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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 12 條規定:「匪諜之財產,得依懲治叛亂條例沒收之。 依前項沒收之財產,由第七條之最高治安機關執行之,並應即造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