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 第 12 條(一般沒收)
匪諜之財產,得依懲治叛亂條例沒收之。 依前項沒收之財產,由第七條之最高治安機關執行之,並應即造具財產目錄,呈報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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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12條,當有關於匪諜所持有的財產時,可以根據懲治叛亂條例的規定進行沒收。根據主文,沒收的財產將由最高治安機關執行,並應立即製作財產目錄,呈報行政院。這意味著匪諜所涉及的財產將被沒收並交由執法機構管理。具體的操作細節應遵循懲治叛亂條例的相關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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