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 第 13 條(隱匿匪諜財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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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13條,明知為匪諜財產而故為隱匿、收買、寄藏、牙保、搬運或冒名代管者,將會被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這項法條的目的是要防止匪諜財產的流通,以確保國家的安全。若以最新的參考資料為準,可舉例據為戡亂時期發生的一宗案件,其中一名嫌犯被發現明知為匪諜財產而故意隱匿、收買、寄藏或牙保,最終被判處六年徒刑並併科五千元罰金。
- 寄藏名詞
- 牙保名詞
- 搬運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罰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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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