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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 第 13 條(隱匿匪諜財產罪)

明知為匪諜財產而故為隱匿、收買、寄藏牙保搬運或冒名代管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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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13條,明知為匪諜財產而故為隱匿、收買、寄藏、牙保、搬運或冒名代管者,將會被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這項法條的目的是要防止匪諜財產的流通,以確保國家的安全。若以最新的參考資料為準,可舉例據為戡亂時期發生的一宗案件,其中一名嫌犯被發現明知為匪諜財產而故意隱匿、收買、寄藏或牙保,最終被判處六年徒刑並併科五千元罰金。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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