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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13隱匿匪諜財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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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為匪諜財產而故為隱匿、收買、寄藏牙保搬運或冒名代管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13條,明知為匪諜財產而故為隱匿、收買、寄藏、牙保、搬運或冒名代管者,將會被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這項法條的目的是要防止匪諜財產的流通,以確保國家的安全。若以最新的參考資料為準,可舉例據為戡亂時期發生的一宗案件,其中一名嫌犯被發現明知為匪諜財產而故意隱匿、收買、寄藏或牙保,最終被判處六年徒刑並併科五千元罰金。

  • 寄藏名詞
  • 牙保名詞
  • 搬運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罰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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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 13 條規定:「明知為匪諜財產而故為隱匿、收買、寄藏、牙保、搬運或冒名代管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一萬元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