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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 第 14 條(匪諜財產之處理及告密獎金之支付)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沒收匪諜之財產,一律解繳國庫。 破獲之匪諜案件,其告密檢舉人及直接承辦出力人員應給獎金,由國庫支付,其給獎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前兩項所定收支,應編列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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