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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 第 14 條(匪諜財產之處理及告密獎金之支付)

沒收匪諜之財產,一律解繳國庫。 破獲之匪諜案件,其告密檢舉人及直接承辦出力人員應給獎金,由國庫支付,其給獎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前兩項所定收支,應編列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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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中所提到的匪諜條例第14條,該條規定了匪諜財產的處理以及告密獎金的支付。 根據該條規定,沒收匪諜的財產應該一律解繳國庫。這表示匪諜的財產應該完全沒收,並且轉交給國庫,由國家來處理。 另外,在破獲的匪諜案件中,告密檢舉人以及直接承辦出力的人員應該獲得獎金,該獎金由國庫支付。具體的給獎辦法則由行政院定之,也就是由政府來制定相關的給獎辦法。 最後,根據該條規定,這些收支都應該列入預算中,也就是需要事先編列預算才能進行相應的處理和支付。 至於該條的參考資料則需要參考匪諜條例本身,包括不同項款的具體內容和相關法規的解釋。由於本回答並未提供法律資料庫,故無法提供具體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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