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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14匪諜財產之處理及告密獎金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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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匪諜之財產,一律解繳國庫。 破獲之匪諜案件,其告密檢舉人及直接承辦出力人員應給獎金,由國庫支付,其給獎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前兩項所定收支,應編列預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中所提到的匪諜條例第14條,該條規定了匪諜財產的處理以及告密獎金的支付。 根據該條規定,沒收匪諜的財產應該一律解繳國庫。這表示匪諜的財產應該完全沒收,並且轉交給國庫,由國家來處理。 另外,在破獲的匪諜案件中,告密檢舉人以及直接承辦出力的人員應該獲得獎金,該獎金由國庫支付。具體的給獎辦法則由行政院定之,也就是由政府來制定相關的給獎辦法。 最後,根據該條規定,這些收支都應該列入預算中,也就是需要事先編列預算才能進行相應的處理和支付。 至於該條的參考資料則需要參考匪諜條例本身,包括不同項款的具體內容和相關法規的解釋。由於本回答並未提供法律資料庫,故無法提供具體範例。

  • 沒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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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 14 條規定:「沒收匪諜之財產,一律解繳國庫。 破獲之匪諜案件,其告密檢舉人及直接承辦出力人員應給獎金,由國庫支…」(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