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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 第 10 條(合議庭及評議)

  1. 1.初級海上捕獲法庭審判事件,以審判官五人之合議行之。但得以審判官一人行準備及調查證據程序。
  2. 2.高級海上捕獲法庭審判事件,以審判官七人之合議行之。
  3. 3.裁判事件,以評議決定之;評議,準用法院組織法第七十九條至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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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第10條的規定: 1. 初級海上捕獲法庭審判事件應由五名審判官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然而,也可以由單一審判官進行審判的準備和證據調查程序。 2. 高級海上捕獲法庭審判事件則應由七名審判官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 3. 裁判事件則以評議決定,評議的程序則適用法院組織法第七十九條至第八十三條的規定。 參考資料: 1. 高等法院刑事合議庭組織辦法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120001&FLNO=22 2. 地方法院審判組織辦法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40001&FLNO=6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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