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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 第 10 條(合議庭及評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初級海上捕獲法庭審判事件,以審判官五人之合議行之。但得以審判官一人行準備及調查證據程序。
  2. 高級海上捕獲法庭審判事件,以審判官七人之合議行之。
  3. 裁判事件,以評議決定之;評議,準用法院組織法第七十九條至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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