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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 第 11 條(法庭行政監督)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海上捕獲法庭行政之監督,依左列規定: 一、行政院院長督同高級海上捕獲法庭庭長,監督高級海上捕獲法庭。 二、法務部部長監督初級海上捕獲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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