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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 第 14 條(接收程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初級海上捕獲法庭主任檢察官接受捕獲船舶或其他記事錄時,應指派檢察官一人主持接收事宜。
  2. 檢察官接受捕獲船舶時,應親至該船上檢查關於提供一切文件及裝運貨物,並會同該船長製成詳細物件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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