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 第 14 條(接收程序)
- 1.初級海上捕獲法庭主任檢察官接受捕獲船舶或其他記事錄時,應指派檢察官一人主持接收事宜。
- 2.檢察官接受捕獲船舶時,應親至該船上檢查關於提供一切文件及裝運貨物,並會同該船長製成詳細物件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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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上下文,沒有提到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第 14 條(接收程序)的相關內容,因此無法針對該法條進行逐條釋義。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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