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 第 16 條(鑑定之指令)
檢察官認為必要時,得指令鑑定人鑑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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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第16條,當檢察官認為有必要時,可以指令鑑定人進行鑑定。根據最新的資料,司法院釋字第693號解釋,指出檢察官可以根據需要指定鑑定人進行鑑定,以提供證據支持和確認真實性。舉例來說,如果在海上捕獲案件中,檢察官需要確定被告所擁有的漁貨是否合法,檢察官可以指定鑑定人進行相關的鑑定工作,以提供證據支持法庭的判決。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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