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 第 17 條(應否收沒意見書之提出)
檢察官檢查完竣後,應即實施調查,製作應否沒收意見書,提出初級海上捕獲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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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第17條規定,檢察官檢查完畢後,應立即進行調查,並製作應否收沒意見書,然後提出初次審判給海上捕獲法庭。根據這項法條,檢察官在完成檢查後,需要做出是否收沒意見書的裁決,並將案件提交給海上捕獲法庭進行初次審判。具體的例子可能需要參考相關的海上捕獲法庭實務,這超出了我們的資料範圍,無法提供具體的例子。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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