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 第 18 條(釋放裁定之制作與送達)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初級海上捕獲法庭,認檢察官意見,主張釋放被捕之船舶或貨物為正當時,應即作成釋放裁定,送達於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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