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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 第 18 條(釋放裁定之制作與送達)

初級海上捕獲法庭,認檢察官意見,主張釋放被捕之船舶或貨物為正當時,應即作成釋放裁定,送達於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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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第18條,當初級海上捕獲法庭在經認同檢察官的意見,主張釋放被捕的船舶或貨物是符合正當情況時,應立即製作釋放裁定並送達給檢察官。 參考資料:《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第18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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