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 第 18 條(釋放裁定之制作與送達)
初級海上捕獲法庭,認檢察官意見,主張釋放被捕之船舶或貨物為正當時,應即作成釋放裁定,送達於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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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第18條,當初級海上捕獲法庭在經認同檢察官的意見,主張釋放被捕的船舶或貨物是符合正當情況時,應立即製作釋放裁定並送達給檢察官。 參考資料:《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第18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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