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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 第 19 條(否定檢察官意見之公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初級海上捕獲法庭,認檢察官意見書,主張捕獲或釋放被捕之船舶或貨物為不正當時,應公告之。
  2. 前項公告,應將該事件登載於政府公報,並得譯成外國文,揭載於國內發刊之外國文報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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