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 第 19 條(否定檢察官意見之公告)
- 1.初級海上捕獲法庭,認檢察官意見書,主張捕獲或釋放被捕之船舶或貨物為不正當時,應公告之。
- 2.前項公告,應將該事件登載於政府公報,並得譯成外國文,揭載於國內發刊之外國文報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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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您提供的資料,目前查無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第 19 條的具體內容和相關裁判書或判決書。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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