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 第 20 條(申訴期限、程序及申訴書應記載事項)
- 1.捕獲事件之關係人,得由公告之翌日起,限於三十日內提出申訴書,並附證據文書於原法庭。
- 2.申訴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申訴人之姓名、性別、國籍、住所、年齡、職業。 二、申訴之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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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第20條,此法條規定了海上捕獲事件的申訴期限、程序,以及申訴書應該記載的事項。根據第1項,捕獲事件的相關人士可以在公告之翌日起,限於三十日內提出申訴書,並且需要附上相關的證據文件,提交給原來的法庭。根據第2項,申訴書應該包括以下事項:一、申訴人的姓名、性別、國籍、住所、年齡、職業;二、申訴的要旨。 參考資料:《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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