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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 第 20 條(申訴期限、程序及申訴書應記載事項)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捕獲事件之關係人,得由公告之翌日起,限於三十日內提出申訴書,並附證據文書於原法庭。
  2. 申訴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申訴人之姓名、性別、國籍、住所、年齡、職業。 二、申訴之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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