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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檢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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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
第 20 條
(申訴期限、程序及申訴書應記載事項)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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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獲事件之
關係人
,得由公告之翌日起,限於三十日內提出申訴書,並附
證據
文書於原法庭。
申訴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申訴人之姓名、性別、國籍、
住所
、年齡、職業。 二、申訴之
要旨
。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通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捕獲之送審程序 §12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檢審程序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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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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