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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 第 21 條(申訴人之代理人之限制)

申訴人之代理人,以中華民國律師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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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申訴人之代理人之限制,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第 21 條規定,申訴人只能委任中華民國律師作為他們的代理人。這意味著除非申訴人本身就具有律師資格,否則他們需要委任中華民國的律師來代表他們出庭。 舉例來說,如果在一起海上捕獲事件中,申訴人希望上訴法院對原審判決進行審查,並提出上訴,則根據該條例,他們只能選擇中華民國的律師作為他們的代理人。如果申訴人是一家公司或機構,則他們也可以委任屬於該公司或機構的專任律師作為他們的代理人。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有特殊情況,法院可以認為除了中華民國的律師之外,還有其他人可以擔任申訴人的代理人。例如,如果申訴人的配偶、血親或姻親與申訴人關係密切,並且他們擁有律師資格,法院可以認為他們適合擔任代理人。 引用資料: - 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20010) - 民事訴訟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50027)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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