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 第 24 條(判決之宣示期限及送達)
宣示判決應自審問終結之日起三日內為之,判決宣示後,應即送達於檢察官,並以副本送達於申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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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第24條,判決應在審問終結後的三天內宣示。判決宣示後,應立即送達給檢察官,並且以副本送達給申訴人。 參考資料: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第24條 範例:某海上捕獲案件在審問終結後,法庭在審問終結的第三天宣示了判決,並立即將判決送達給檢察官,同時也將副本送達給申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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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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