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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 第 25 條(上訴期限、程序及上訴書應記載事項)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檢察官或申訴人不服初級海上捕獲法庭之判決時。得於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提出上訴書於原初級海上捕獲法庭。
  2. 前項上訴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上訴人及其代理人之姓名、性別、國籍、住所、年齡、職業。 二、原初級海上捕獲法庭之判決。 三、不服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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