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 第 26 條(卷宗證物移送期限)
初級海上捕獲法庭於接受上訴書後,應於五日內,將本案卷宗及證物移送高級海上捕獲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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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第 26 條(卷宗證物移送期限)」,初級海上捕獲法庭在接受上訴書後,必須在五日內將本案的卷宗和證物移送給高級海上捕獲法庭。 例子: 根據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第 26 條,如果在某個案件的初級海上捕獲法庭上提出上訴,那麼該法庭在接收到上訴書後的五個工作日內,必須將該案的卷宗和相關的證物轉交給高級海上捕獲法庭進行審理。如果初級海上捕獲法庭未能在指定期限內移交卷宗和證物,則可能違反法律並引起相應的法律後果。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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