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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 第 27 條(不合法上訴之裁定駁回或補正)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上訴不合程序或已逾期限者,高級海上捕獲法庭應以裁定駁回之。
  2. 前項不合程序事項,高級海上捕獲法庭認為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令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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