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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 第 28 條(判決之確定及回復原狀之聲請與裁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已逾上訴期限未經上訴者,其原判決即為確定。
  2. 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上訴期間者,應以書狀向為裁判之原法庭聲請回復原狀。但遲誤上訴期間已逾四個月者,不得為回復原狀之聲請。
  3. 前項聲請,經原法庭調查事實,認為有理由時,應為許可之裁定;如認為無理由時,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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