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 第 28 條(判決之確定及回復原狀之聲請與裁定)
- 1.已逾上訴期限未經上訴者,其原判決即為確定。
- 2.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上訴期間者,應以書狀向為裁判之原法庭聲請回復原狀。但遲誤上訴期間已逾四個月者,不得為回復原狀之聲請。
- 3.前項聲請,經原法庭調查事實,認為有理由時,應為許可之裁定;如認為無理由時,裁定駁回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以下是對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第28條的逐條釋義: 1. 根據該法條第1項,如果一個人已經逾期但未提出上訴,原判決即被認定為確定。這意味著該人沒有提起上訴或者提起上訴超過了法定的上訴期限,他/她就無法在法律上再行使上訴權。 2. 根據該法條第2項,如果一個人因為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自己的原因而延遲了上訴期限,他/她可以向原審法院提出書面聲請回復原狀。然而,如果遲誤的上訴期限已經超過了四個月,則不能再提出回復原狀的聲請。 3. 根據該法條第3項,原審法庭在調查事實後,如果認為聲請回復原狀具有合理的理由,應當作出允許的裁定;如果認為沒有合理的理由,則作出駁回的裁定。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人因為山洪暴發而無法及時提出上訴,並在災難消失後不久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並且調查顯示這是一個合理的理由,那麼法院可能會裁定允許該人回復原狀。另一方面,如果一個人因為忘記或其他沒有合理理由而延遲了上訴期限超過了四個月,則無法提出回復原狀的聲請,該聲請將被法院駁回。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