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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 第 29 條(受理上訴之程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高級海上捕獲法庭接受上訴書後,除其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予以駁回外,如係檢察官上訴,應將上訴書副本送達於申訴人;如係申訴人上訴,應將上訴書副本送達於檢察官。
  2. 前項送達之上訴書副本,限於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提出答辯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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