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 第 3 條(法庭之所在地及管轄區)
- 1.高級海上捕獲法庭,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
- 2.初級海上捕獲法庭設置地點及其管轄區域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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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源資訊整理的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第3條規定如下: 1. 高級海上捕獲法庭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 這表示高級海上捕獲法庭的設置地點是在中央政府所在地,也就是台北市。 2. 初級海上捕獲法庭設置地點及其管轄區域以命令定之。 初級海上捕獲法庭的設置地點和管轄區域是由相關的命令來確定的,具體的設置地點和管轄範圍會根據實際情況而定,並且可以透過命令來調整。 參考資料: - 法源資訊: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20011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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