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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 第 3 條(法庭之所在地及管轄區)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高級海上捕獲法庭,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
  2. 初級海上捕獲法庭設置地點及其管轄區域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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