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 第 31 條(捨棄或撤回上訴之管轄)
- 1.捨棄上訴權,應向初級海上捕獲法庭為之。
- 2.撤回上訴,應向高級海上捕獲法庭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上下文,並沒有提到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第31條的內容,因此無法提供對此法條的釋義和相關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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