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 第 32 條(捨棄及撤回上訴之程式)
捨棄上訴權及撤回上訴,應以書狀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第32條,捨棄上訴權及撤回上訴應以書狀為之。這意味著當事人要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時,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而不是口頭或其他方式。參考資料、範例暫無。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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