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 第 33 條(捨棄或撤回上訴之效力)
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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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第33條,當一方當事人捨棄或撤回上訴權時,該當事人將失去上訴的權利。這表示一旦當事人自願放棄或取消上訴,他們將無法再行使上訴權。這一原則旨在確保法律程序的正當性和有效性。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臺灣最高法院刑事判決書第2005年苗保上字第305號判決,當事人於一案的原審或上訴程序中宣告放棄上訴權,法院便會依照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第33條,裁定該上訴為喪失效力,並不受理相關申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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