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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 第 34 條(自行調查及重行調查)

高級海上捕獲法庭對於原審判決事實、證據認為必要時,得自行調查,或發交初級海上捕獲法庭重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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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第34條規定高級海上捕獲法庭在審理案件時,如果認為有必要,可以自行進行調查,也可以要求初級海上捕獲法庭重新進行調查。具體依據可以參考《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相關法規及相關判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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