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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 第 35 條(書面審理原則及言詞審問例外之程序)

  1. 1.高級海上捕獲法庭之判決,不經言詞審問為之。但認有必要時,得為言詞審問。
  2. 2.前項言詞審問之事件,得以審判官一人為受命審判官,調查上訴及答辯之要旨,製作報告書。
  3. 3.審判日期,應於受命審判官朗讀報告書後,先由檢察官或代理人陳述上訴之意旨,再行辯論
  4. 4.第一項判決,應送達於原審初級海上捕獲法庭檢察官,並送副本於申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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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第35條,以下是對該法條進行逐條的釋義: 第一項:高級海上捕獲法庭的判決通常是以書面形式進行,不需要進行言詞審問。然而,如果認為有必要,也可以進行言詞審問。 第二項:在進行言詞審問的情況下,可以指派一名法官為受命審判官,負責調查上訴及答辯的要點,並製作報告書。 第三項:在審判日期之前,應由檢察官或其代理人先陳述上訴的意旨,然後再進行辯論。在受命審判官朗讀報告書之後進行。 第四項:根據第一項的判決結果,該判決應當送達給原審初級海上捕獲法庭的檢察官,並且也應該向申訴人送達副本。 這些解釋是根據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的。參考資料可以從相關法律條文和法律解釋的資料中獲取。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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