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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檢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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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
第 35 條
(書面審理原則及言詞審問例外之程序)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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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海上捕獲法庭之判決,不經言詞審問為之。但認有必要時,得為言詞審問。
前項言詞審問之事件,得以審判官一人為受命審判官,調查
上訴
及答辯之
要旨
,製作報告書。
審判日期,應於受命審判官朗讀報告書後,先由檢察官或
代理人
陳述上訴之意旨,
再行辯論
。
第一項判決,應
送達
於原審初級海上捕獲法庭檢察官,並送副本於申訴人。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通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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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捕獲之送審程序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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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檢審程序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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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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