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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 第 4 條(法庭之組織)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高級及初級海上捕獲法庭,各設庭長一人,主任檢察官一人,審判官八人至十一人,檢察官三人至五人,書記官五人至七人,通譯三人至五人。
  2. 海上捕獲法庭庭長由審判官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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