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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 第 4 條(法庭之組織)

  1. 1.高級及初級海上捕獲法庭,各設庭長一人,主任檢察官一人,審判官八人至十一人,檢察官三人至五人,書記官五人至七人,通譯三人至五人。
  2. 2.海上捕獲法庭庭長由審判官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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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第4條,高級及初級海上捕獲法庭的組織如下: 1. 高級及初級海上捕獲法庭各設有以下人員:庭長一人,主任檢察官一人,審判官八人至十一人,檢察官三人至五人,書記官五人至七人,通譯三人至五人。 2. 海上捕獲法庭的庭長由審判官兼任。 根據《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高級及初級海上捕獲法庭各設庭長一人,主任檢察官一人,審判官八人至十一人,檢察官三人至五人,書記官五人至七人,通譯三人至五人。庭長由審判官兼任。這些人員的角色和數量在審判海上捕獲的案件中起到重要作用。他們負責組織庭審並進行相關程序,以確保審判的公正和有效。庭長是法庭的負責人,主要負責指揮庭審的進行和裁決的宣示。主任檢察官則負責監督檢察官的工作,確保檢察程序的正確進行。審判官則負責按照法律和事實審理案件,並作出判決。檢察官則負責檢察案件,對犯罪行為進行追訴。書記官則負責記錄庭審的過程和相關文件,以及協助法院的運作。通譯則負責提供語言翻譯服務,以確保當事人能夠理解和參與庭審過程。這些人員的角色和數量都是根據法律規定來確保審判程序的順利進行。具體的人員數量可以根據案件類型和負荷的大小而有所不同。 海上捕獲案件是指發生在海上的犯罪行為,例如非法捕撈漁業資源等。根據有關海上捕獲案件的法規,設置高級及初級海上捕獲法庭,由一定數量的庭長、檢察官、審判官、書記官和通譯共同組成。這些法庭的組織設計旨在確保海上捕獲案件的審判過程公正、透明且有效。庭長由審判官兼任,負責統籌並指導庭審的進行。審判官負責參與案件審理和作出判決。檢察官則負責監督檢察程序,確保相關證據得到妥善調查和使用。書記官則負責記錄庭審過程和相關文件,以便日後查閱。通譯則負責提供翻譯服務,以確保當事人能夠理解和參與庭審過程。這些人員的角色和責任在審判過程中都是非常重要的。 參考資料: - 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 - 國家法律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TypeCode=T006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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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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