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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 第 5 條(初級法庭組成員之兼充與任命)

  1. 1.初級海上捕獲法庭庭長,以所在地高等法院院長或高等法院分院院長兼充,同庭主任檢察官,以所在地高等法院首席檢察官或高等法院分院首席檢察官兼充;均由總統任命之。
  2. 2.審判官由行政院於左列人員中呈請總統任命兼充: 一、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推事四人至五人。 二、海軍中校以上軍官三人至四人,其中一人至二人為海軍軍法官。 三、外交部高級薦任部員一人至二人。
  3. 3.檢察官以高等法院或分院檢察官兼充,由行政院呈請總統任命之。
  4. 4.書記官由高級海上捕獲法庭庭長同庭主任檢察官,於高等法院及檢察處或分院及檢察處書記官中分別委任兼充,並於其中得各遴選一人或二人專任。
  5. 5.通譯由高級海上捕獲法庭庭長會同主任檢察官遴選二人至三人專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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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第5條,初級海上捕獲法庭的組成如下: 1. 初級海上捕獲法庭庭長由所在地高等法院院長或高等法院分院院長兼任,同時也擔任庭主任檢察官。高等法院或分院的首席檢察官也可以兼任庭主任檢察官的職位。這些職位都是由總統任命的。 2. 審判官由行政院推薦人選,呈請總統任命兼任。推薦的人選包括高等法院或分院的推事,海軍中校以上軍官(其中包括至少一名海軍軍法官),還有外交部的高級薦任部員。 3. 檢察官由高等法院或分院檢察官兼任,並由行政院呈請總統任命。 4. 書記官由高級海上捕獲法庭庭長和庭主任檢察官遴選,可以兼任自高等法院及檢察處或分院及檢察處書記官中選出,同時也可以遴選一至兩人專任。 5. 通譯由高級海上捕獲法庭庭長和主任檢察官共同遴選,需要遴選二至三人專任。 參考資料: 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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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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