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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 第 5 條(初級法庭組成員之兼充與任命)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初級海上捕獲法庭庭長,以所在地高等法院院長或高等法院分院院長兼充,同庭主任檢察官,以所在地高等法院首席檢察官或高等法院分院首席檢察官兼充;均由總統任命之。
  2. 審判官由行政院於左列人員中呈請總統任命兼充: 一、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推事四人至五人。 二、海軍中校以上軍官三人至四人,其中一人至二人為海軍軍法官。 三、外交部高級薦任部員一人至二人。
  3. 檢察官以高等法院或分院檢察官兼充,由行政院呈請總統任命之。
  4. 書記官由高級海上捕獲法庭庭長同庭主任檢察官,於高等法院及檢察處或分院及檢察處書記官中分別委任兼充,並於其中得各遴選一人或二人專任。
  5. 通譯由高級海上捕獲法庭庭長會同主任檢察官遴選二人至三人專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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