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 第 6 條(高級法庭組成員之兼充與任命)
- 1.高級海上捕獲法庭庭長,以最高法院院長兼充,同庭主任檢察官,以最高法院檢察長兼充;均由總統任命之。
- 2.審判官以最高法院推事六人,海軍上校級以上軍官二人,海軍上校級以上高級軍法官一人,外交部簡任部員二人兼充,均由總統任命之。
- 3.檢察官以最高法院檢察官兼充,由總統任命之。
- 4.書記官由高級海上捕獲法庭庭長及同庭主任檢察官,於最高法院及檢察署薦任書記官中分別薦任兼充,並於其中得各遴選一人專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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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第6條的規定,高級海上捕獲法庭的組成成員及其兼職與任命方式如下: 1. 高級海上捕獲法庭庭長與庭主任檢察官: - 高級海上捕獲法庭庭長由最高法院院長兼任,庭主任檢察官由最高法院檢察長兼任。 - 最高法院院長及檢察長由總統任命。 2. 審判官: - 審判官包括最高法院推事、海軍上校級以上軍官、海軍上校級以上高級軍法官和外交部簡任部員。 - 最高法院推事六人、海軍上校級以上軍官二人、海軍上校級以上高級軍法官一人以及外交部簡任部員二人兼充審判官職務。 - 所有審判官由總統任命。 3. 檢察官: - 檢察官由最高法院檢察官兼任。 - 最高法院檢察官由總統任命。 4. 書記官: - 書記官由高級海上捕獲法庭庭長及庭主任檢察官薦任。 - 最高法院和檢察署中的書記官可以被薦任兼充書記官職務,並從中遴選一人專任。 根據上述規定,高級海上捕獲法庭的組成成員需要經過總統的任命,並且包括最高法院院長、檢察長、推事、海軍高級軍官、高級軍法官和外交部簡任部員等。其兼職與任命方式有一定的規範,以確保法庭成員的資格與權益。 參考資料: - 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 - 最高法院組織法 - 最高法院檢察署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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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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