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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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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
第 6 條
(高級法庭組成員之兼充與任命)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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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海上捕獲法庭庭長,以最高法院院長兼充,同庭主任檢察官,以最高法院檢察長兼充;均由總統任命之。
審判官以最高法院
推事
六人,海軍上校級以上軍官二人,海軍上校級以上高級軍法官一人,外交部簡任部員二人兼充,均由總統任命之。
檢察官以最高法院檢察官兼充,由總統任命之。
書記官
由高級海上捕獲法庭庭長及同庭主任檢察官,於最高法院及檢察署薦任書記官中分別薦任兼充,並於其中得各遴選一人專任。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通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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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捕獲之送審程序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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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檢審程序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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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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