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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 第 6 條(高級法庭組成員之兼充與任命)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高級海上捕獲法庭庭長,以最高法院院長兼充,同庭主任檢察官,以最高法院檢察長兼充;均由總統任命之。
  2. 審判官以最高法院推事六人,海軍上校級以上軍官二人,海軍上校級以上高級軍法官一人,外交部簡任部員二人兼充,均由總統任命之。
  3. 檢察官以最高法院檢察官兼充,由總統任命之。
  4. 書記官由高級海上捕獲法庭庭長及同庭主任檢察官,於最高法院及檢察署薦任書記官中分別薦任兼充,並於其中得各遴選一人專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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