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 第 9 條(庭長、主任檢察官之職權)
- 1.高級及初級海上捕獲法庭庭長,綜理全庭行政事務;凡審判事件,以庭長充審判長。但因事不能出庭時,得由資深審判官代理。
- 2.高級及初級海上捕獲法庭主任檢察官,得親自處理所屬檢察官之事務,並得將所屬檢察官事務移轉於所屬其他檢察官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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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第9條的規定: 1. 高級及初級海上捕獲法庭的庭長負責綜理全庭的行政事務。在審判事件中,庭長擔任審判長的角色。然而,如果因故無法出庭,資深審判官可以代理。 2. 高級及初級海上捕獲法庭的主任檢察官可以親自處理所屬檢察官的事務,也可以將所屬檢察官的事務轉交給其他所屬檢察官處理。 這些職權規定主要是針對海上捕獲法庭中的庭長和主任檢察官的職責和權限做出規範。根據這些規定,庭長負責庭院的行政管理,同時在審判事件中擔任審判長的角色。主任檢察官則負責處理所屬檢察官的事務,並有權將這些事務轉交給其他檢察官處理。 這裡的參考資料可參考最新的《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以及相關的司法院判決書或判決書,特別是針對庭長和主任檢察官職權的相關案例。然而,目前並未提供具體的範例來證明這些法條的應用情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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