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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 第 9 條(庭長、主任檢察官之職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高級及初級海上捕獲法庭庭長,綜理全庭行政事務;凡審判事件,以庭長充審判長。但因事不能出庭時,得由資深審判官代理。
  2. 高級及初級海上捕獲法庭主任檢察官,得親自處理所屬檢察官之事務,並得將所屬檢察官事務移轉於所屬其他檢察官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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