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第14條,受理機關在傳喚請求人、代理人、證人或其他關係人到場時,應由書記官製作筆錄,並記載訊問日期、請求人等人的個人資料、訊問內容、當庭實施的勘驗以及其他與事件有關的事項。 受訊問人有權要求朗讀或閱覽筆錄中關於自己陳述部分的內容。如果受訊問人要求增加、刪除或變更陳述部分,應在筆錄中註明該要求。 例如,在一起刑事補償事件中,當受理機關傳喚被害人到場時,書記官應該製作筆錄,記載下列事項:訊問日期、被害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址,訊問的事項,當庭實施的勘驗,以及其他與事件有關的事項。如果被害人要求朗讀或閱覽筆錄中關於自己陳述部分的內容,受理機關應該按照要求提供相應的閱覽或朗讀的機會,並在筆錄中註明被害人的要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