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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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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理機關傳喚請求人、代理人證人或其他關係人到場,應由書記官製作筆錄,記載下列事項及其他一切處理程序: 一、訊問之年、月、日、時。 二、請求人、代理人、證人或其他關係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居所。 三、訊問之事項。 四、當庭實施之勘驗。 五、其他與事件有關係之事項。
  2. 2.受訊問人就前項筆錄中關於其陳述之部分,得請求朗讀或交其閱覽,如請求將記載增、刪、變更者,應附記其陳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第14條,受理機關在傳喚請求人、代理人、證人或其他關係人到場時,應由書記官製作筆錄,並記載訊問日期、請求人等人的個人資料、訊問內容、當庭實施的勘驗以及其他與事件有關的事項。 受訊問人有權要求朗讀或閱覽筆錄中關於自己陳述部分的內容。如果受訊問人要求增加、刪除或變更陳述部分,應在筆錄中註明該要求。 例如,在一起刑事補償事件中,當受理機關傳喚被害人到場時,書記官應該製作筆錄,記載下列事項:訊問日期、被害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址,訊問的事項,當庭實施的勘驗,以及其他與事件有關的事項。如果被害人要求朗讀或閱覽筆錄中關於自己陳述部分的內容,受理機關應該按照要求提供相應的閱覽或朗讀的機會,並在筆錄中註明被害人的要求。

  • 傳喚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證人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訊問名詞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 勘驗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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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第 14 條規定:「受理機關傳喚請求人、代理人、證人或其他關係人到場,應由書記官製作筆錄,記載下列事項及其他一切處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