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錄內引用附卷之文書或表示將文書作為附錄者,其文書所記載之事項與記載筆錄者,有同一效力。
根據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第15條規定,筆錄若引用附卷之文書或表示將文書作為附錄,則該文書所記載的事項具有與筆錄相同的效力。這表示對於該筆錄所引用的文書,其內容與筆錄本身具有同等的證據效力。 舉例來說,如果在一個刑事補償事件的筆錄中引用了一份證人陳述的書面文件作為附錄,根據該規則,此附錄文書所記載的內容與筆錄的內容有相同的法律效力。這意味著在審理此刑事補償事件時,法院可以將該附錄文書視為同等重要的證據來予以考慮和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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