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補償之決定,應作成決定書,記載下列事項: 一、請求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所或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 三、案由。 四、主文。 五、理由。 六、決定之年、月、日。 七、受理機關。
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第 16 條規定了刑事補償的決定書應該記載的事項。根據該規定: 一、決定書應該記載請求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所或居所。 例:假設請求人為陳小明,男性,出生於1980年1月1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為A123456789,住所位於台北市中正區。 二、若請求人有代理人,決定書還應該記載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 例:以同樣的情境假設,請求人陳小明委託李小華為他的代理人,則決定書中應該還記載代理人李小華的相關資料。 三、決定書應該記載案由,即事件的起因或原因。 四、決定書應該有主文,明確表明刑事補償的決定內容。 五、決定書應該附有理由,解釋刑事補償的決定背後的原因和依據。 六、決定書應該記載決定書的年月日。 七、決定書應該記載受理機關,即處理刑事補償案件的機關名稱。 例:如果刑事補償案件由台灣的司法院審理,則決定書上應該註明為"台灣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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