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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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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之決定,應作成決定書,記載下列事項: 一、請求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所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 三、案由。 四、主文。 五、理由。 六、決定之年、月、日。 七、受理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第 16 條規定了刑事補償的決定書應該記載的事項。根據該規定: 一、決定書應該記載請求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所或居所。 例:假設請求人為陳小明,男性,出生於1980年1月1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為A123456789,住所位於台北市中正區。 二、若請求人有代理人,決定書還應該記載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 例:以同樣的情境假設,請求人陳小明委託李小華為他的代理人,則決定書中應該還記載代理人李小華的相關資料。 三、決定書應該記載案由,即事件的起因或原因。 四、決定書應該有主文,明確表明刑事補償的決定內容。 五、決定書應該附有理由,解釋刑事補償的決定背後的原因和依據。 六、決定書應該記載決定書的年月日。 七、決定書應該記載受理機關,即處理刑事補償案件的機關名稱。 例:如果刑事補償案件由台灣的司法院審理,則決定書上應該註明為"台灣司法院"。

  • 刑事補償名詞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案由名詞
  • 主文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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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第 16 條規定:「刑事補償之決定,應作成決定書,記載下列事項: 一、請求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