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之請求,經受理機關以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決定駁回者,請求人得聲請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覆審。
根據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第17條,如果補償的請求被受理機關以違反法律程序的理由駁回,請求人可以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提出覆審的聲請。 參考資料示例:假設一名申請刑事補償的被害人因達不到補償的法定要件而被地方補償機關駁回,該被害人可以聲請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覆審其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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