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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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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之請求,經受理機關以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決定駁回者,請求人得聲請司法院刑事補償法覆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第17條,如果補償的請求被受理機關以違反法律程序的理由駁回,請求人可以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提出覆審的聲請。 參考資料示例:假設一名申請刑事補償的被害人因達不到補償的法定要件而被地方補償機關駁回,該被害人可以聲請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覆審其案件。

  • 駁回名詞
  • 刑事補償法法規
  • 覆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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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第 17 條規定:「補償之請求,經受理機關以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決定駁回者,請求人得聲請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覆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