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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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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法官,由司法院院長指派之最高法院院長及法官四人至十二人兼任,分庭辦理刑事補償事務。每庭由院長與法官四人組成。
  2. 2.最高法院法官兼任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法官之任期為一年,得連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第18條,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的法官由司法院院長指派,並由最高法院院長和四到十二名法官擔任,分庭辦理刑事補償事務。每個庭由院長和四名法官組成。最高法院法官兼任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法官的任期為一年,可以連任。 参考资料: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最高法院網站,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printpage.asp?expno=442。

  • 刑事補償法法規
  • 刑事補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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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第 18 條規定:「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法官,由司法院院長指派之最高法院院長及法官四人至十二人兼任,分庭辦理刑事補償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