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第18條,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的法官由司法院院長指派,並由最高法院院長和四到十二名法官擔任,分庭辦理刑事補償事務。每個庭由院長和四名法官組成。最高法院法官兼任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法官的任期為一年,可以連任。 参考资料: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最高法院網站,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printpage.asp?expno=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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