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三 章 少年保護事件
>
第 二 節 保護處分之執行
>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5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少年
轉介輔導處分及保護處分之執行,至多執行至滿二十一歲為止。
執行
安置輔導
之福利及教養機構之設置及管理辦法,由兒童及少年
福利機構
之中央
主管機關
定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少年法院之組織 §5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少年保護事件 §14
開新分頁
第 一 節 調查及審理 §14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保護處分之執行 §50
開新分頁
第 三 節 抗告及重新審理 §61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少年刑事案件 §65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83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