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設辯護人條例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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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辯護人有二人以上者,以一人為主任公設辯護人,監督及分配公設辯護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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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設辯護人條例第9條》,當公設辯護人有兩人以上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公設辯護人,負責監督和分配公設辯護事務。 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目前尚未找到,無法提供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立法沿革 3 版
(0280303 制定)
公設辯護人應就現任或曾任推事、檢察官,現任或曾任候補推事、檢察官成績優良者遴充之。
(0751111 全文修正)
公設辯護人有二人以上者,以一人為主任公設辯護人,監督及分配公設辯護事務。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公設辯護人有二人以上者,宜以一人為主任公設辯護人,俾監督及分配公設辯護事務,爰參酌公證法第二條第三項及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十條之規定,增置主任公設辯護人。
(0850919 全文修正)
公設辯護人有二人以上者,以一人為主任公設辯護人,監督及分配公設辯護事務。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 公設辯護人名詞
(0280303 制定)
公設辯護人應就現任或曾任推事、檢察官,現任或曾任候補推事、檢察官成績優良者遴充之。
(075111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公設辯護人有二人以上者,宜以一人為主任公設辯護人,俾監督及分配公設辯護事務,爰參酌公證法第二條第三項及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十條之規定,增置主任公設辯護人。
(0850919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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