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 第 6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第6條的規定,公設辯護人的迴避情形應適用刑事訴訟法關於法官迴避的相關規定。然而,如果公設辯護人與被告之間存在與刑事訴訟法第17條各款所列情形相同的情況,則不受此限制。 参考资料: 刑事訴訟法第17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30001&FLNO=17 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60014
- 公設辯護人名詞
- 刑事訴訟法法規
- 被告名詞
- 第十七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