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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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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辯護人之迴避,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法官迴避之規。但公設辯護人與被告有同法第十七條各款所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第6條的規定,公設辯護人的迴避情形應適用刑事訴訟法關於法官迴避的相關規定。然而,如果公設辯護人與被告之間存在與刑事訴訟法第17條各款所列情形相同的情況,則不受此限制。 参考资料: 刑事訴訟法第17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30001&FLNO=17 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60014

  • 公設辯護人名詞
  • 刑事訴訟法法規
  • 被告名詞
  • 第十七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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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第 6 條規定:「公設辯護人之迴避,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法官迴避之規。但公設辯護人與被告有同法第十七條各款所列情形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