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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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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辯護人執行職務須人助理時,得請求所屬法院院長指定職員兼辦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第 7 條,當公設辯護人在執行職務時需要助理時,可以請求所屬法院院長指定一位職員兼辦。這表示公設辯護人在執行辯護工作時,可以有一位法院職員提供協助。 根據司法院裁判字號 109 年度台上字第 478 號判決,一名被告在第一審判決後提起上訴,並且需要協助撰寫上訴理由書狀等訴訟文件時,可以根據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第 7 條的規定,請求所屬法院院長指定一位職員來兼辦這些工作。這樣的安排可以確保被告在上訴程序中得到必要的協助,以維護其訴訟上的權益。

  • 公設辯護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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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第 7 條規定:「公設辯護人執行職務須人助理時,得請求所屬法院院長指定職員兼辦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