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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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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辯護人於接受法院指定辯護案件之通知後,應即為下列事項,以維被告之權益: 一、調閱訴訟卷宗及證物,詳研案情,積極、忠實為被告之利益蒐集事證。 二、必須親自接見被告一次以上,探求事實真象,如有必要時,並得親赴犯罪地或其他有關處所蒐集有利於被告之證據。 三、於接受法院關於訊問期日之通知時,應到庭陳述意見,並行使詰問權如發現有利於被告之事證,並應提出準備書狀,聲請法院調查證據,訊問證人鑑定人。 四、應善盡職責,撰寫辯護書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第8條的規定,公設辯護人在接受法院指定辯護案件後,應為以下事項,以維護被告權益: 1. 調閱訴訟卷宗及證物,詳細研究案情,積極、忠實地為被告蒐集利益的事證。這意味著公設辯護人需確保案件的相關資料和證據的完整性,並在辯護過程中運用。 2. 必須與被告親自會面一次以上,探求案情真相。在必要時,可以親自到犯罪地點或相關地點收集對被告有利的證據。這強調了公設辯護人與被告之間的密切合作,以確保對案件的了解和證據的收集。 3. 在接受法院關於訊問期日的通知時,應到庭陳述意見,並行使詰問權。如果發現有利於被告的事證,應提出準備書狀,聲請法院調查證據,訊問證人和鑑定人。這強調公設辯護人在訊問和證據調查方面的職責和權限。 4. 應善盡職責,撰寫辯護書狀。這意味著公設辯護人需撰寫詳細的辯護文件,以保護被告的權益。 根據法條內容和所提供的參考資料,公設辯護人在接受指定辯護案件後,有責任進行必要的調查和證據收集,與被告密切合作,出席訊問期日並行使詰問權,並撰寫辯護書狀以進行辯護。這些措施旨在確保公平的審判和保護被告的權益。

相關函釋 1

  • 公設辯護人名詞
  • 被告名詞
  • 證據名詞
  • 訊問名詞
  • 期日名詞
  • 詰問權名詞
  • 準備書狀名詞
  • 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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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第 8 條規定:「公設辯護人於接受法院指定辯護案件之通知後,應即為下列事項,以維被告之權益: 一、調閱訴訟卷宗及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