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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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12條,輔佐人在履行職責時,應根據少年的年齡和心智成熟程度,以便於少年、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的人可以理解的適當方式,告知進行的程序、情形和結果。 參考資料: - 憲法第十七條 - 少年受教育權利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護法第9條 - 少年之社會處遇 -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 輔佐人名詞
- 少年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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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